高瑞琪律师亲办案例
本律师办理的尹某某赡养纠纷案件被 评选为 常州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案件
来源:高瑞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1
浏览量:637

受援人尹某某,1936年生人。20141210号,因遇车祸受伤,治疗无效,变成植物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尹某某妻子早年过世,双方共育有子女五人。车祸后,因大儿子拒绝赡养老人,经多方多次调解无效后,尹某某遂向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6年616日,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为援助律师代为处理该案件。

一、案件背景情况

受援人尹某某,现年80岁。妻子早年过世,双方育有子女共五人,分别为大儿子、二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

2014年1210日,尹某某遭遇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系电瓶车,肇事后逃逸。尹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脑部严重受伤,最终被诊断为植物人。事故发生后,大儿子主张通过诉讼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其他四人对此意见不一。最终,大儿子提起了诉讼,并垫付了诉讼费及律师费人民币一万元。案件最终胜诉,但因被告没有履行能力,最终没有拿到赔偿款。

尹某某出事前,曾经把全部财产分给两个儿子,约定由两个儿子养老送终。三个女儿即不参与分配尹某某的财产,也无需承担老人的照顾义务。

事故发生后,两个儿子对尹某某疏于照顾,导致老人身体状态每况愈下,后大女儿不忍,将老人接回自己家中全职照料。期间,其他三兄弟姐妹均正常履行赡养义务,送钱送物、定期探望,唯独大儿子,拒绝支付赡养费。

因尹某某情况特殊,武进区湟里镇西鲁村村委就其赡养问题曾多次组织五子女进行调解,均遭大儿子拒绝。2016616日,尹某某正式向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决定提起法律诉讼。本中心指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高瑞琪律师作为援助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特点及难点

1、监护人的确定

经诊断,尹某某为植物人。经西鲁村村委确认,尹某某已无生活自理能力,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确已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尹某某的监护人应当首先由五子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本案中,因五子女多次调解协商未果,最终由西鲁村村民委员会指定大女儿为尹某某的监护人。其他四名子女对此均表示认可。

2、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首先,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监护人即其法定代理人。故,本案最终确定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为大女儿,由其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及代为参加诉讼。

其次,本案的难点在于本案被告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及司法实践,赡养纠纷案件通常被列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被赡养人的子女应全部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前所述,大女儿作为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地位应属于原告,如依照司法实践的惯例将其列为被告,显然出现了明显冲突。本案援助律师认为,赡养纠纷并非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未予以明确。结合本案事实,实际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仅为大儿子一人,尹某某有权仅对其一人提起诉讼,无需将所有子女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不告不理”原则以及“处分原则”,立案受理。

嘉泽法庭立案法官及调解员对此案予以相当的重视,就援助律师的意见与法庭庭长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较为复杂,如果简单的将大儿子列为被告,法院可以直接立案,也可以依据事实及证据直接判决,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子女中存在的纠纷及心结。立案庭庭长经过深思熟虑后,与援助律师做了当面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彻底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将除大女儿之外的四子女均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子女较多,纠纷复杂,调解困难。

如前所述,本案虽是因赡养纠纷而起,但各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根本确并非出于不赡养老人。在多次调解过程中,各兄弟姐妹之间对于赡养老人并无争议,包括大儿子本人也表示愿意赡养老人,支付赡养费。各方真正的心结在于,尹某某因遭遇车祸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大儿子认为,上述费用应由五子女共同承担,其他四人责认为,提起诉讼是大儿子的个人行为,与其他人无关,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大儿子则表示,这个问题不解决,其就不支付赡养费。加之,这个家庭也存在老人的财产“分儿不分女”的情形,作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大女儿对于分了财产又不尽赡养义务的大儿子如此算计也是颇有微词。另外,大儿子的脾气倔强、暴躁也增加了本案的调解难度。

本案最终进行了3次诉前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调解员及援助律师均放弃调解,决定立案审查。

三、案件的解决

2016年1020日,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当事人悉数到场。

结合前述内容,我们知道,赡养纠纷的审理范围仅包括各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对于大儿子提出的其他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承办法官依据本案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轻易的做出判决,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判决生效后,老人面对的可能是生效判决无人履行,各子女互相推诿,甚至家人之间反目成仇。故而,援助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决定对本案进行最后一次庭前调解,以期能够使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整个调解过程历经三个半小时。期间,承办法官多次面临当事人离席而去,援助律师也经历了多次劝慰当事人回到谈判桌的过程。各当事人情绪激动,在互相怄气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曾达成多种调解方案,但是出于对尹某某利益的考量,援助律师均予以否定。比如,老人轮流赡养方案,各方虽然达成调解意见,但援助律师均认为尹某某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多次变更其居住环境对其身体不利,且五子女中其中一人在上海,轮流赡养方案根本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结合本案各子女的实际情况及各案件实际的争议焦点问题,援助律师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当事人各方最终同意部分承担大儿子之前提起诉讼的部分律师费用。大儿子最终同意自201612月起支付赡养费600/月,并同意尹某某由大女儿继续看护。最终,诉讼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当庭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四、后记

众所周知,赡养纠纷案件具有独特性,诉讼主体均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此,在保障诉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有利于家庭的团结,家庭成员之员的和睦以及家庭的和谐。相较于判决,调解更有利于当事人打开心结。实际上,子女不赡养老人是家庭不和睦的表现,如果解决了家庭的和睦这一重要难题,赡养纠纷也能够迎刃而解。

援助律师在该案件的处理上,秉着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不耐其烦,最大程度的发挥了调解的作用,最终使这个本已危机四伏的大家庭再度充斥着温暖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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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琪
  • 执业律所: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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