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琪律师亲办案例
发动机进水导致损坏,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
来源:高瑞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9
浏览量:524

【案情简介】

杭某于泰山某财保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5328日至2016327日。

2015627日,杭某驾车外出途中天降暴雨,行驶至长江路与运河路路段时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过多,导致发动机熄火,受损。杭某随即向该财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受损车辆未投保涉水险为由,拒绝赔偿发动机维修费用。杭某则坚持认为发动机维修费用理应属于理赔范围,遂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保险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抗辩】

保险公司认为:1、依照保险合同,发动机进水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杭某所有的车辆仅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未投保涉水险,案渉车辆系进水导致损坏,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杭某购买的车辆损失险合法有效。其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或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条款无效;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且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首先,案渉保险合同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儿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其所受损失应视为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于赔付。其次,案渉车辆发动机损坏系因暴雨所致,并非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为之。保险车辆是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对此保险公司不能当然引用“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条款拒绝承担理赔责任。暴雨所致的发动机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律师观点】

很多车主认为,自己未购买涉水险,发动机进水损坏只能自认倒霉,自掏腰包,事实上并非如此。

首先,发动机属于保险车辆的一部分,保险合同未明确将其排除在标的之外。在车主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发动机自然作为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其次,保险合同中,关于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

再次,保险合同中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等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第十款载明,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同时得出赔偿、免赔两种不同结论,根据前述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综上,被保险人(车主)仍可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建议】

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用被保险人的无知获得免赔利益不仅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信誉。为了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首先,保险公司应摒弃糟粕,积极修改保险合同,使其更加公平,权利义务更加透明。其次,保险公司应完善合同签订过程,使被保险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降低纠纷发生概率。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因法律知识浅薄,即便权利被侵害也很难意识到。建议广大被保险人提高个人维权意识,如遇纠纷,及时咨询律师,将有可能及时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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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琪
  • 执业律所: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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